数学与统计学院关于教职工工作纪律和教学事故的补充规定

作者:   编辑:李媛媛    时间:2013-06-01    点击数:

   根据数学与统计学院制定的《数学与统计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》、《数学与统计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》和《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,为了进一步加强数学与统计学院教职工的劳动纪律和考勤工作,提高工作效能,征求学院全体教职工意见,经领导班子研究,特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
一、请假制度

1、党务活动(政治活动,工会活动,学团活动等)

不能按时参加者,须向党总支书记请假。

2、行政活动(教学,科研,学术等相关的业务活动)

不能按时参加者,须向院长请假。

3、党政综合活动(每周五下午的例会,晚上值班、假节日期间值班等)

不能按时参加者,须分别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请假。

二、处理办法

数学与统计学院的教职工出现旷工、迟到、超假、教学事故等现象者,除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之外,学院将给予以下处理:

1、教师上课

教师在有课、辅导时间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岗位,不准私自调课、缺课或提前下课,有事必须请假。

(1)凡缺课者,视为教学事故,每缺课1节罚款200元。

(2)凡没有经过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,而私自调课者,视为教学事故,每调1节课罚款200元。

(3)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者,视为教学事故,按缺课1节论处,罚款200元;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者,每次罚款50元。

2、管理人员上班(含学院领导、科级干部、办公室人员、教务员、辅导员等)

凡在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内,因工作问题管理人员不在岗,影响工作者,视为旷工。以半天为1个单位,每旷工1次罚款200元。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理。

3、值班(每天晚上值班,假节日期间值班等)

(1)不值班者,或没有到学校总值班室签到者,视为旷工。以1个晚上或1个半天为1个单位,每旷工1次罚款200元。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理。

(2)迟到或早退者,每次罚款50元。

4、指导本科毕业论文

凡本科毕业论文经学校检测重复率不符合要求者,对指导教师视为教学事故。每篇论文扣除该篇指导津贴的全部金额。

1、集体活动(含例会、政治学习、教学科研活动等)

无故不参加者,视为旷工。以半天为1个单位,每旷工1次罚款200元;以通知活动的集中时间为准,每迟到1次或早退1次罚款50元。

2、不请假、超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情况

对不请假、超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,均视为旷工。以半天为1个单位,每旷工1次罚款200元。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理。

三、挂钩情况

1、教学事故、旷工情况

凡出现教学事故、旷工现象者,当年的教学质量考评、师德考评、年度考核的等次为不合格。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、职称评定、外出进修学习等。

2、迟到、早退情况

凡出现迟到、早退现象者,当年的教学质量考评、师德考评、年度考核的等次最高为合格。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、外出进修学习等。

3、脱产情况

凡脱产半年(1个学期)及以上者,当年的教学质量考评、师德考评、年度考核的等次最高为良好,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。

4、请假情况(因公除外)

对同一种活动,凡请假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,当年的教学质量考评,或师德考评,或年度考核的等次最高为良好,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。

5、其他情况

除本补充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,可参考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。

本补充规定从2013年6月1日开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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